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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07-9-20 15:28:56  作者:  点击数:

律师函

XXX有限公司: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委托,指派张明律师处理贵司与其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事宜,根据调查确认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一、本案事实

XXXX公司与贵司于200746日签定销售合同,其主要内容为:贵司向XXX公司出售镁合压铸机三台,分两期向XXX公司深圳工厂发货,XXX公司分四期支付贵司相应合同款项。X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定的当日支付了贵司36.75万预付款。但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镁合压铸机。经XXX公司多次催要仍未交付。

XXX公司在深圳工厂为安装本案所涉及的设备租赁场地,建设相应厂房,前期投入共计十几万元。

XXX公司和其他的公司签定产品销售合同,因为贵司的设备未到位,使XXX公司对其他公司违约,XXX公司为此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十几万元。

二、法律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与XXX公司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于2007521前向XXX公司交付E-180镁合压铸机一台。于2007200765前交付E-280镁合压铸机一台以及E-400镁合压铸机一台。贵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属严重的违约行为。

3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依据法律规定,XXX公司无法律义务向贵司支付剩余款项,XXX公司不支付合同余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4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XXX公司可以选择要求贵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5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贵司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如XXX公司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贵司除依据合同约定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向XXX公司支付1000元违约金外,还应支付XXX公司因本合同未履行造成的损失20余万元。

三、律师意见

   根据本案委托人XXX公司提供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管什么原因,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贵司的违约行为明显,给XXX公司造成的损失极其严重。XXX公司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贵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四、郑重提醒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律师郑重提示: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向X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镁合压铸机三台。如未在本函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上述合同标的,XXX公司将委托本所向贵司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及时交付。

 

           特此函告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明

                                                 2007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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